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其审议、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
控制体系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不存在
重大缺陷。我们同意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编制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过程
中,决策程序及预案内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充
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股东合理回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
当前的实际情况。上述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为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诚信记录良好,立信及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和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
性的情形。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立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
及形式符合《合同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
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对于本次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协议的内容公平、公允,关联交易定价以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购买
房产的相关事项。
七、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上市公司内部主体间的担保,
系正常经营行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崇强、张工、周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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